油氣管道具有雙重屬性——商業性和公益性,不僅是企業的經營設施,更是國家的基礎能源設施。全國人大代表、中石化安慶分公司總經理王彪說,為加強油氣管道保護,2010年10月1日國家頒布實施了《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下稱《保護法》),對保障管道安全運行起到重要作用,但在運行中也暴露出四大問題。
一是管理體系不統一。《保護法》中明確了國家能源管理部門,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門和設區的市級、縣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負責管道保護工作。上下不統一的管理體系,不利于工作的開展。二是法規銜接不嚴謹。根據《保護法》規定,監管主體通常是管道企業所在地的發改部門或經信部門。而國家《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二條,把壓力管道列入縣級以上的地方全面負責相關特種設備的安全監管部門管理范圍,由于法律法規之間銜接不嚴謹,出現了職能交叉以及職責不清的局面。三是監督管理不到位?!侗Wo法》沒有專門的監管章節,而是將具體監管義務交給企業,政府主管部門如何開展檢查、督促,沒有清晰明確的定義。四是罰處力度不夠大。《保護法》規定,對違章占壓只能處以責令改正、罰款或者限期拆除,并且罰款上限往往不足2000元,違法行為人的成本太低,起不到懲戒、威懾的作用。
為此,王彪建議,應對《保護法》相關內容作修訂完善,包括實行自上而下明確行業管理部門,落實行業管理責任;明確企業和政府的責任界面,通過嚴格落實管道企業的安全生產責任制、主管部門的問責制,確保管道保護責任落到實處;增設監管章節,明確政府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內容;加大懲罰力度,讓“高壓線”通上高壓電。